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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贪污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作者:魏俊冰 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3日
  随着疫情的发展,感染数越来越多,社会各阶层纷纷捐款协助武汉共渡难关,乡镇村民等等都也举行捐款行为,随着也有一些贪污等等报道相继而出,贪污人员也付出了一定的代价,那么对于贪污罪是如何进行认定的?
  关于贪污罪的认定,信凯专业律师为您整理了以下关于贪污认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
  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
  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
  一是贪污数额实际上已达到5千元;
  二是贪污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
  对于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贪污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既遂。所谓贪污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贪污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其特征是:
  (1)行为人已着手实施贪污行为;
  (2)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
  (3)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实际控制权的原因,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因此,正确认定贪污罪未遂时,除掌握其特点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认定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的标准,是看公共(国有)财物是否已经被行为人非法占有或者已经被行为人非法取得。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否实现了其贪污犯罪的故意内容或达到了其主观上的预期希望或形成了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的相互一致。
  2、对于一般的贪污未遂行为,如果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具备其他免予刑事处罚量刑条件的处。一般不以贪污罪论。
  3、对于符合下列情形的贪污未遂行为,仍应以贪污罪论处:
  (1)贪污数额巨大:
  (2)为首组织策划共同贪污的;
  (3)毁灭罪证逃避侦查的;
  (4)为掩盖贪污罪行,而嫁祸于人的;
  (5)企图贪污特定款物造成恶劣影响的;
  (6)有证据证实其犯罪而拒不供认的;
  (7)打击报复报案人或举报人的;
  (8)其他贪污情节严重的行为。
  关于贪污认定的相关法律知识为您介绍到这里,作为一个中国公民,我们一定要提高个人修养,不要去做一下违法乱纪的事情,在这个特殊时期,我们要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一起共度难关,不要做危害社会公民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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