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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如何证明彩礼用于共同生活
作者:魏俊冰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06日
  在中国结婚一直有男方给彩礼的习俗,各大地区都存在严重攀比现象,使得彩礼数额水涨船高,但有时候婚姻不都是一帆风顺,出现问题,彩礼这一笔大额资金很难进行分割,那么如何证明彩礼用于共同生活呢?
  一、如何证明彩礼用于共同生活
  在我国婚姻法中,彩礼是指依照习俗以订立婚姻为基础,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给付行为,彩礼不限于金钱,价值较高的物品也可以认定为彩礼。彩礼的认定需要考虑当地的风俗习惯,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双方主体的交往时间,密切程度等。
  恋人之间的赠与,双方交往中必要的费用,宴请亲朋的费用等都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如过符合法律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女方一般都会以彩礼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来抗辩。可以收集证据证明彩礼已经用用于共同生活的开销,用证人证言证明双方已经同居或者生活在一起,也可以用一些日常的水电费的缴费记录以及刷卡记录去证明,彩礼钱已经用于双方的日常生活开销。因为每个人的情况是不同的,遇到这种事情的时候一定要收集尽可能多的证据去证明。
  二、离婚彩礼钱法律上归谁
  首先需按照前文确定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物是否属于彩礼。属于赠与的,无权要求退还;属于彩礼钱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请求退还彩礼钱。那么,法定的离婚退还彩礼的条件有:
  1、只是订婚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离婚彩礼必须退还。
  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还彩礼钱的,必须退还。
  3、因一方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对方应当返还,生活困难必须达到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三、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如何证明彩礼用于共同生活”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用证人证言证明双方已经同居或者生活在一起,也可以用一些日常的水电费的缴费记录以及刷卡记录去证明,彩礼钱已经用于双方的日常生活开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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