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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是否受法律保护
作者:
魏俊冰
律师 时间:
2021年04月25日
婚约是指民间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订立的一种协议。婚约在我们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也主要是为了保证婚姻能够顺利进行。但是在我国法律上是没有婚约这样的规定的。那么问题是婚约还受法律保护吗?
一、婚约是否受法律保护
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婚约又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订立婚约不是结婚的法定必经程序,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完全以他们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及结婚证书为依据。因此说,婚约不受法律保护。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首先,我国法律对婚约既不提倡,也不禁止,这是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其次,婚约无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如一方不愿履行婚约,另一方不得请求强制履行。当一方要求解除时,应当告知对方,但无须征得对方同意,也无须履行任何法律手续。
虽然法律没有关于婚约的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传统习惯的影响,民间的订婚现象还是相当普遍。婚约解除时,常常引发各种纠纷,因此,对婚约引发的有关问题要妥善解决。需要明确的是,解除婚约无须经过诉讼程序。婚约经双方同意即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的,只需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解除,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二、婚约财产的法律性质有哪些内容
目前在学界关于婚约财产的性质主要有三种学说:
(一)附义务的赠与说。《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由此可见,附义务的赠与要求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虽然在一般的赠与中,受赠人不承担任何义务,但附义务的赠与中所附义务并不是赠与的对价,因而其仍具有单务性和无偿性。如果受赠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所负义务,赠与人是不可以此为由而不履行其赠与义务,但是在赠与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之后,受赠人仍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则可行使撤销权,要求受赠人返还所赠财物,当然也可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但是,这种学说用在婚约财产返还时就不太可取。
1、附义务的赠与中所附义务必须合法,不得有违法律规定,把结婚作为赠送婚约财产所附义务,明显违背了当事人婚姻自由的权利。
2、附义务的赠与在赠与人完成了给付义务之后,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人履行事先约定的义务。
照此推理,在婚约财产返还纠纷中,如果一方违反婚约,另一方则能以已给付婚约财产为由,请求对方履行与自己结婚的义务,这岂不荒唐?因此,附义务赠与说不能够准确解释婚约财产的性质。
(二)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所谓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是指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的成就作为赠与失效的条件。《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合同中所附的解除条件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并且该约定不得违背法律要求。倘若将婚约财产视作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而把结婚作为赠与所附之条件,首先有违当事人结婚自主的权利,违反了婚姻法有关婚姻自由的规定;其次,把不能结婚作为撤销赠与的条件,其逻辑结果必会步入买卖婚姻的泥潭之中。
(三)目的赠与说。所谓目的赠与,是赠与人为达到一定目的而为的赠与。追求某种目的和结果是目的赠与区别于其它赠与的标志。如果赠与的目的不能实现,赠与人不得请求受赠人帮助其达到目的,而只能请求返还所赠财产。婚约财产是一方为能够与对方结婚而向其赠送的财物。如果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方赠送彩礼及其他财产的目的已实现,不发生财产返还的问题。但如果因种种原因最终分道扬镳,赠与方则可以结婚目的落空为由要求对方返还财产。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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