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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未成年人在实习工地受伤,高位截瘫,一审获赔九十八万余元

作者:高飞律师  时间:2013年11月19日
案情介绍:
成某系某技术学院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被安排到某公司施工工地实习。2011121511时其在收电缆时从通风井坠落受伤。事故发生后,被送至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颈脊髓损伤并截瘫(颈5椎体骨折脱位),2、右肾挫裂伤,3、双肺挫伤,4、蛛网膜下腔出血,5、左侧枕顶骨骨折,6、左侧枕顶头皮血肿,在该院住院25天。此后,成某被转入陕西省友谊医院继续治疗至今,现已被确诊为高位截瘫,没有恢复正常的可能性,需终生服药和护理。
    成某的父亲因与学院和某公司就成某医疗费用问题协商不成,于2012年11月向碑林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过法援中心对案件材料的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便指派高飞律师承办此案。
    在接到指派后,高飞律师及时会见了成某的父亲,并详细听取的陈述,审查相关的证据材料后认为:“在校学生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他和用人单位之间也没有建立起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所以实习生在劳动中受到伤害,很难按照劳动法或者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赔偿要求。因此,对于实习生在劳动中遭受到的人身伤害,只能按一般人身侵权适用民法通则和有关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但若以一般人身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必须要证明成某在劳动过程中无过错,否则法院会判定成某承担适当比例的责任,如此对成某显然不利。
高飞律师帮助成某的父亲制定了诉讼方案,并指导其积极搜集相关证据,为庭审工作做准备。
2012年12月28日,高飞律师作为成某代理人,西安市碑林区人民(以下简称“碑林法院”)第一次参加庭审,在举证环节中,提交了司法鉴定的申请书,申请事项:1、伤残等级;2、护理依赖等级。此案第一次庭审结束。
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为了给学校和某公司制造压力,我方又追加了事发工地的发包单位为被告。
2013年3月13日,西安交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做出了西交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字第0437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成某的伤残等级属一级;2、成某的护理依赖等级属完全护理依赖等级。
2013年4月23日,碑林法院组织了次庭审。在第二次庭审中,主要就西交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字第0437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了质证,并相应的增加了诉求数额。
2013年5月13日,碑林法院组织了次庭审。在第三次庭审中,高飞律师就该案发表了代理意见,认为此次事故成某无责任,应由某技术学校和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又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收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成某在受伤时,尚未满十八周岁。用人单位某公司和某技术学院在成某上岗作业前,未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作业培训,便派其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工作,导致成某此次不慎坠落受伤的事实,显然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要求的,所以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成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某公司对成某工作场所未进行必要的防护措施是造成其高空坠落的主要原因,而某学校在安排学生进行实习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教育义务,且事故发生时也没有派指导老师在场,应认为其对成某的受伤亦存在一定过错。
    20139月5日,碑林法院作出(2013)碑民二初字第00155号判决,基本支持了成某的诉求,同意了高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某公司承担754494.21元,某技术学校承担197639.54元。
附言(点评):
    未成年人在实习工地受伤,导致高位截瘫,其终身都需要服药和护理,实在令人同情和惋惜。但我们不得不思考其背后所存在的制度问题,每年的六、七月份是学生实习的高峰期,由于实习生的用工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实习生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职工”或“雇工”的范畴之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以为参加实习的在校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样,如果实习生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就可以享受相关的保险待遇。但是,如果在商业保险制度推进不全面,而实习期间因工作受的伤害又被排除在工伤保险范围外的情况下,多数实习生的工伤保障将处于空白状态,一旦发生重大工伤,很容易出现学校和用人单位相互扯皮的情况,最终受伤的还是实习生这个弱势群体。因此,强制购买商业保险是目前较为符合实际的做法。
   同时,作为学校,对学生的实习活动也应当主动予以关心,在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实习协议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学生在实习单位发生意外伤害,应当协助双方妥善的处理后续事宜,这样既能保障实习生的权利,也能为用人单位减轻使用实习生的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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