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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高飞律师  时间:2011年09月01日
问:夫妻一方个人在婚后通过按揭或者全款的方式购买房屋。由于近些年房价的飞涨,该房屋有较大的增值。夫妻双方离婚时,上述婚前购买房屋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后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购买房屋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配偶有权要求分割该房屋婚后还贷部分。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产生的增值部分,是基于市场行情变化引起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并不是由于夫妻双方或一方对该房屋的贡献所致。根据万变不离其踪的财产分割原则,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由于市场行情变化产生的增值部分来源于婚前该方所购买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仍为购房一方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夫妻一方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婚前购买房屋后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购房一方所有,对于因市场行情变化但尚未抛售的增值部分也于购房一方所有。但如果夫妻一方用婚后取得的收入归还的贷款,因为上述婚后取得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在离婚诉讼中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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