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陈女士诉王某离婚胜诉案
作者:黄文坚 律师 时间:2013年01月09日
摘要:男女双方感情不和,且男方对女方多次实施暴力,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婚姻法》三十二条规定,应准与离婚。
案情介绍:王某,男,35岁,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东津镇某某村。
陈某,女,32岁,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东津镇某某村。
结婚五年多,生育一男一女,共同积蓄8万多元人民币,婚后因感情不和,男经常对女方实施暴力。迫于无奈,女方提出离婚。
案情分析:男女双方感情不和,且男方对女方多次实施暴力,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婚姻法》三十二条规定,应准与离婚。
审判结果:双方在审理过程中达成调解,法院准予调解结案。
法律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