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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被认定工伤并向法院起诉?
作者:陶雄利 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1日

原告张三(化名)于2014年10月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自2015年9月10日起在被告即广州市某公司处任职清洁工。2017年6月1日,原告在下班骑车回家途中受伤。后前往广州市某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符合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10级。原告据此向广州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知需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开具不予受理证明材料,才予以立案。后原告开具不予受理证明材料后,遂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由直接诉至法院。另,原告在被告就职期间,被告并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

裁判理由

张三因交通事故受伤,经广州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涉案《工伤决定认定书》认定为工伤,广州市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上述工伤认定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推翻其效力,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推翻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书》故本院对上述《工伤决定认定书》予以采信,认定张三构成工伤。虽然张三因交通事故受伤已从侵权人处获得人身损害赔偿款,但因其与侵权人之间为侵权法律关系,而本案为工伤法律关系,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加之广州市某公司未为张三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张三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广州市某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支持张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请求。

案例焦点

原告张三以工伤保险纠纷案件直接向法院立案时,被要求必须前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具不予受理证明材料,方才会立案受理。在审理本案时,被告对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成功认定工伤存在异议,对参照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偿之标准适用亦存在异议,并主张不应支持其工伤保险待遇。故本案存在几个问题,值得分析研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受聘到用工单位工作发生工伤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应否受理问题?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受聘到用工单位工作发生工伤后,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后不予认定工伤,能否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受聘到用工单位工作发生工伤后,不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查认定是否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能否直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规定向法院起诉处理?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受聘到用工单位工作发生工伤后因追索工伤保险待遇而产生的纠纷案件,能否不经仲裁程序前置继而直接向法院起诉?
5、法院能否支持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诉求,是否需以劳动行政部门已作出生效工伤结论为前提?

案例分析

笔者作为该案代理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针对上述问题,阐述下自己粗略的意见及看法。

针对问题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受聘到用工单位工作发生工伤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应否受理问题?
笔者认为,劳动行政部门应予受理上述受聘人员工伤申请。

1、〔2010〕行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以及〔2012〕行他字第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认为,用人单位招聘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依据批复,达到退休年龄可以认定为工伤。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虽然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但《工伤保险条例》并未作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适用该条例的规定,且《工伤保险条例》为行政法规,在法律层级上高于属于地方性法规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不能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可见,劳务关系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必须同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因此达到退休年龄,没有享受社保待遇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针对问题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受聘到用工单位工作发生工伤后,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后不予认定工伤,能否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笔者认为,劳动行政部门对上述受聘人员工伤申请受理后进行审查,后不予认定工伤的,受聘人员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规定进行起诉至法院。以广东省为例,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注:该《解答》虽于近期经粤高法[2020]132号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审判业务文件的决定》颁布废止,但在司法实务仍具有一定的重要借鉴意义)第13点相关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受聘到用工单位工作发生工伤后向劳动行政部分申请工伤认定,即使经审查未被认定为工伤的,亦不能排除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存在过错进而给受聘人员带来人身损害之可能,故上述受聘人员仍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规定直接起诉至法院,主张其合法权益。

针对问题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受聘到用工单位工作发生工伤后,不经过工伤认定程序,能否直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规定向法院起诉处理?
笔者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受聘到用工单位进行工作,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即使不经过工伤认定程序,亦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规定进行起诉至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员受聘到用工单位进行工作,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即使不经过工伤认定程序,亦可直接按雇佣侵权案件并参照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规定处理,之后根据受聘人员自身过错情况及用工单位过错情况,再具体划分双方赔偿责任比例。

针对问题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受聘到用工单位工作发生工伤后因追索工伤保险待遇而产生的纠纷案件,能否不经仲裁程序前置继而直接向法院起诉?

笔者认为,此类案件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适用仲裁前置程序,无需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体审理,更无需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介入出具不予受理证明材料了该类案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适用范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受聘到用工单位工作发生工伤后因追索工伤保险待遇而产生的纠纷案件,并不在此列,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界定因追索工伤保险待遇而产生的纠纷案件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并按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关键在于审查受聘人员在发生工伤时是否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受聘于用人单位死亡职工,在未达法定退休前发生工伤的,按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相关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案件前提必须要是劳动争议案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受聘到用工单位工作发生工伤后因追索工伤保险待遇而产生的纠纷案件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故不适用仲裁前置程序,当然经过仲裁实体审理,无需由仲裁机构介入出具不予受理证明材料。

最后,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相关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受聘到用工单位工作发生工伤后因追索工伤保险待遇而产生的纠纷案件,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可以直接起诉至法院。

针对问题五:法院能否支持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诉求,是否需以劳动行政部门已作出生效工伤结论为前提?

笔者认为,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向法院起诉,法院必须着眼于审查支持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存在事实依据问题,即判断原告是否取得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结论,且该文件是否生效。如诉讼期间因工伤结论被撤销或效力待定,一样会阻碍法院作出支持性判决。以广东省为例,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3点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受聘到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处理原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受聘到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未被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其坚持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能否支持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诉求,关键在于原告能够举证存在经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生效工伤结论,否则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