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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股东知情权诉讼研究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6日

内容提要

存在疏漏的法律文本为司法审判供给的裁判规则不足,会导致审判在诉讼的基本层面上都面临争议,也造成不同法院的裁决立场的差异。弥补手段主要来自审判机关体系内的努力,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司法政策文本与个案审判法官的创造性适用法律的裁判活动等三条路径。在有疏漏的法律文本规定获致司法实现的过程中,这三条路径各自扮演的角色以及相互间的互动关系,可以通过对各地法院近年来的股东知情权诉讼裁决样本的实证分析得以观察与总结。存在疏漏的商事法律文本要最终获致符合立法本意的实现,除了需要出台更具权威性、规范性与精当性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文本外,还要寄望于司法审判人员对裁判规范文本的判读与应用能力的提高。

关键词

 股东知情权 公司会计账簿 正当目的 法律疏漏 利益衡量

在我国目前庞大的商事法律体系中,法律文本的疏漏是普遍存在的,其形成原因、认识过程与弥补手段都是复杂的。有的从逻辑上分析似乎属于法律疏漏,但立法之后的社会发展证明不是疏漏;有的确属疏漏,立法机关当时未能发现,形成有缺陷的法律文本;有的在立法时已被发现,但立法政策上一时难以取舍,故意或者无奈留白。后两种法律疏漏造成司法裁判规则的供给不足,给司法裁决带来困难,由于立法修订的严重滞后,弥补的手段主要依靠审判机关体系内的努力,止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司法政策文本与个案审判法官的创造性适用法律这三条途径。问题是,存在疏漏的商事法律文本规定在获致司法实现的过程中,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文本与司法个案裁决各自扮演了什么角色?相互间存在怎样的互动关系?这需要借助于实证分析才能回答。自公司法1994年施行尤其修订《公司法》2006年施行以来,股东知情权诉讼逐渐发展成为司法实践中一种非常活跃的公司诉讼类型,同时也是一直存在诸多争议点的公司诉讼类型。争议既存在于理论界与审判实务界之间,也存在于审判实务界内部的不同法院之间。比如,理论界的一种观点认为,此类案件无标的额、案情简单易辨、当事人利益冲突不剧烈,因而当事人较易接受司法调解,调解率较高,多数案件能够一审结案。但实证分析并不支持这一推论,为此需要探讨纯粹理论推论与实证分析结论相左的根源,清晰争议的实质所在。究这些争议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公司法律文本的相关规定存在内容上的疏漏。本文通过对各地法院在2006-2011年间的192份股东知情权诉讼裁决样本的统计分析,分类检验与评估股东知情权诉讼的争议焦点,观察存在法律疏漏的法律文本规定最终获致司法实现的过程,探知我国商事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文本与司法个案裁决在此过程中的互动关系,进而尝试为相关框架机制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样本的统计分析

(一)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在繁杂的股东权利体系中,知情权作为一项基础性、工具性的权利,是股东据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与财务状况并进一步主张其他权利的利器。股东知情权被侵害后可以寻求诉讼救济,其中最重要的是股东知情权诉讼。本文关于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实证数据有两部分:第一部分定位于1993年《公司法》施行后期的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审判要点概述,数据来源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股东知情权案件研究课题组”对本院以及浦东区、闵行区人民法院三家法院在2002-2006年审结并生效的46件股东查阅权纠纷案件。课题组对案件的审理难点及法官立场进行的分析,有助于人们了解此类诉讼在修订《公司法》2006年年初施行之前的运作实态,并作为与2006年之后情况的可资比较的对象。第二部分定位于2006-2011年间的股东知情权诉讼裁决文本,来源有四:一是北大法宝数据库,这是大陆地区目前运用最广泛的法律数据库;二是北大法意商法判例数据库,这是一个专门为商事法律审判、诉讼代理、教学研究人员开发的专业软件,搜集21687个商法判例,其中的股东知情权纠纷裁决计249个(时间跨度2002-2010年),其中2006年之后的有212个;三是利用“股东知情权纠纷”等关键词搜索互联网,得相关裁决计354个;四是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三份刊物《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法律适用》刊载的审案法官撰写的具有完整案情与裁决的真实案例11个。以上裁决样本,剔除个别裁决内容残缺、资料不详以及重复者,共得有效样本577件,时间跨度6年(2006年初至2011年底)。随机抽样是统计学上最科学的样本选取方法,但由于对以上样本进行严格的随机抽样几乎无法进行,故退而求其次,在所搜集的案例进行抽样时增加随机性,只要样本量足够,亦能取得比较合理的统计结果。本文从577件裁决中抽取出192个样本,由此展开的实证研究方法就是对192个样本进行描述统计和典型案例个案分析,描述统计的方法主要是为了获得对样本裁决的总体情况的直观认识,个案分析的方法则是围绕一些共性问题展开分析不同裁决书的裁判逻辑与立场,以期发现隐藏在其中的裁判规律性。当然,样本所反映的裁判规律并非统计学所能够完全反映的,我们仍会结合理论分析对样本的相关数据与规律表述进行阐释。

(二)样本的描述统计

1. 原告股东的基本情况分析(1)原告股东的身份属性图1是对原告股东身份的统计结果,192个样本中自然人股东占82%,法人股东占18%。对此的一个理论解释是,自然人是一个单独的个体而法人则是一个完整的组织体,在行权、维权方面的力量强弱有别,法人股东的经济实力较强且拥有专业的财务技能,可以委派董事参与公司经营以保障运营过程中的知情权,也可以指派专业人员主张知情权。但即便如此,也有不少法人股东(占样本的18%)通过诉讼之路维护知情权,反映出股东知情权被侵害的普遍性。图1原告股东身份

(2)原告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布图2汇总了原告股东的持股比例。依法律文本的规定与实务经验,股东持股10%可行使股东会召集权、解散公司请求权等重要权利,持股30%以上即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持股50%以上可控制公司,故本文以10%、30%、50%三个具有重要意义的股权比例节点进行统计。图2表明,样本中持股比例在10%以下的股东占41.67%,11%-30%的占22.22%,31%-50%的占31.94%,三者合计占95.83%。此外,对原告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布的描述统计显示,原告股东的平均持股比例为23.39%,中位数为20%,众数为40%。这些数据均表明通过诉讼途径实现知情权的绝大多数为中小股东,与股东知情权制度主要用于保护中小股东的理论判断相一致,也支持了实务界的经验判断。但需留意者,原告股东持股超过50%的也占了4.17%,表明控股股东的知情权也有受到侵犯的可能,这多数发生在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公司之中。这表明知情权制度作为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对于维护包括控股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的利益都有积极意义。
图2股东要求查阅的公司文件类型

(3)原告股东兼任管理职务情况图3展示了原告股东是否兼任公司管理职务的情况,显示出原告股东兼任监事的情况最常见,其次任法定代表人,再次兼任董事、副总经理,其他还有兼任总经理、副董事长、办公室主任等多种职务。原告股东兼任的管理职务类型可以从侧面反映出各个组织机构在公司治理实践中的真实地位。在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这三个机构中,既有的实证研究表明监事会未发挥法律赋予的职责,被戏称为“橡皮图章”,导致“有效的制度安排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有学者甚至提出废除监事会的建议。兼任监事的中小股东频频作为查阅权之诉的原告,证明了监事无用论,因为其甚至无法维护自身的基本权益。样本统计还显示,股东兼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实权管理职务时,请求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最重要的裁决理由是同业竞争,而会计账簿显然记载着诸多的公司商业秘密。
图3原告股东是否兼任公司职务?

2. 被告公司的基本情况分析(1)公司类型图4是对被告公司的类型描述。在192个样本中有限公司高达187个,占97.4%,另有2家股份公司与3家股份合作制企业。这一情况的发生可能主要是立法上的原因,一是现行公司法规定的不同类型公司的股东知情权的层级结构不同,有限公司股东更多依赖于主动向公司个别行权包括起诉行为来获得公司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则较多地被动接受公司主动的信息披露制度而获得知情权;二是现行公司法关于查阅权诉讼救济的安排也有差异,第34条规定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权仅适用于有限公司,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企业,法律文本的这一规定使得有限公司的股东通过诉讼方式实现查阅权更容易得到支持,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的同样请求则会被法院驳回,原因是于法无据。
图4被诉公司类型

(2)公司规模大小图5展示了被告公司的注册资本状况。注册资本在1-100万的公司占45.61%,在101-300万的占10.53%,在301-500万的占8.77%,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的总计近2/3,这表明被告公司多数是小微、中小企业。一个合理的解释是这类企业的控股股东往往兼任公司高管职务,家族色彩浓厚,封闭性强,治理不规范,更容易发生欺压中小股东的现象。
图5涉案公司注册资本结构图

3. 审理与裁决的基本情况分析(1)法院审级图6显示,裁决(包括一审、二审)多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共有104个案件,占样本的54%;这说明多数的股东查阅权纠纷会被上诉到二审,由此推论出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较为激烈,因为此类纠纷属于无标的额的案件,一审在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如当事人之间利益冲突不激烈,完全可以一审终裁或者调解结案文章来源网络,侵权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