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彭宇案的证据法学思考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05日
老人徐寿兰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被撞倒摔成了骨折,徐寿兰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彭宇则予以否认。 最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案件以和解撤诉结案。和解撤诉之后,彭宇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
在彭宇案中,原告提供了两份证据证明是被告撞到了自己,一是原告的陈述,二是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而被告提供的反驳证据,一是被告的辩解,二是第三方的证人证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辩解基本具有同等的证明力,都是言词证据,原告说自己被被告撞了,但被告辩称自己没有撞到原告,这样的证据基本对案件的解决没有发挥什么作用,需要其他更有力的证据加以证明。
被告还有第三方的证人证言,但单从第三方的证人证言来看,并不能证明被告没有撞到原告,因为第三方只看见被告扶起原告,对之前原被告发生了什么并不清楚,被告还是有撞倒原告的可能性。
原告为法院支持自己的主张,还提供了讯问的电子档案及誊写材料。该证据不是原件而是复制品,由于派出所没有保管好证据,使得原件丢失,只留下复制品。被告对这些复制品并不认可,认为不真实。根据证据规则,只有复制品,而无原件核实的复制品,除非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有别的证据能证明复制品属实,否则,证据的形式就不合法。在本案中,警方的证言能证明复制品属实,故仅以复制品为由否定该证据的效力并不充分。但在法院的判决书中并没有交代誊写材料是什么?有没有被告的签名?如果没有签名确认,这份电子文本及其誊写材料是没有证明作用的,因为它根本就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这个证据的采集过程中,警察制作笔录的方式是违法的,此案件是民事案件,警察以治安案件为由介入此案,并展开“讯问”,民事案件不应该出现“讯问”,这是对被告是不公平的行为,有损民事诉讼之平等原则,按照证据合法性之要求,这种证据不宜采信。即使这份证据合法,也不能认定被告自认与原告相撞。因为证据法上的自认是指诉讼内的自认,但警察讯问发生在诉讼之前,不发生在诉讼期间,所以不能认定为自认。综上,此种证据是没有证明力的。
在此种情况下,可认定该案件基本事实真伪不明。那本案法官是如何判案的,本案法官利用经验法则来推理案情,这在法律上是许可的,是法官自由心证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在本案中,法官运用经验法则进行了事实的认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原因可能有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或者绊倒或滑倒,但根据现场和相关情形来看,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被撞倒的第一反应应该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相撞人逃逸,根据当时,被告是第一个人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只是做好事,其应该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其将原告送医院后,其应该向原告亲属严明事情经过,然后离开,但被告并没有作此选择,还垫付了医药费,按常理分析,如果是两个陌生人,一般是不会贸然借款,即使借款,也应该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但被告并没有这样做,故可推定这笔钱是赔偿款。加上被告在庭审前和一审中没有及时提出抗辩的理由,没有说明自己是见义勇为,而在二审方才陈述,陈述的时机不合常理,不能令人信服。法官由此认定了相撞事实。但本案当时引起很大的社会反响,引起反响最大的就是法官所依据的一般常理的合法性和是否滥用之嫌,这样的反响法官在自由心证下对事实和证据认定的内心确信,也从侧面说明我国司法审判中经验法则运用的不成熟和缺陷。由此,我国司法审判中经验法则的运用还需要不断地磨炼,不断地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