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蒋某、李某涉嫌过失致徐某死亡案例分析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05日
蒋某、李某驾驶农用车于20058月的某一天在某村道上行驶时,与徐某驾驶的农用车对向相遇,双方为让道发生争执并扭打。而后,蒋某、李某驾车欲离开现场。徐某即冲上前拉住二人的农用车前方,抓住右侧反光镜,意图阻止其离开。李某拉住徐某,蒋某驾车以20公里的时速前行。后李某放开徐某跳上后车厢,徐某见状迅速追赶,双手抓住右侧护栏欲爬上车。蒋某从驾驶室的后视镜看到后没有停车。李某为阻止徐某上车,将其双手沿护栏扳开。徐某因双手被扳开而右倾倒地,面朝下被该车后轮当场碾压致死。
案例分析:
(一)如何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客观方面,他们的行为是有导致被害人死亡可能性的行为。因蒋某低速驾车与李某扳开徐某双手这两种行为相互配合,导致被害人失去平衡,摔倒后被碾压而死。换言之,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人的行为,都不会产生上述结果。所以,二人的行为同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主观方面,二人具有相同的罪行形态,既想摆脱徐某的纠缠,又想尽量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因为蒋某是以低速行驶农用车,不仅是为了摆脱徐某,也相信李某能够采用适当地方式摆脱。李某也遇见扳开徐某双手也可能对其造成伤害,但在低速状态下相信不会出现严重后果。可见,二人都有排斥危害结果发生的心态,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综上,蒋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刑法》第25条第2 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这一规定表明,社会现实中存在共同过失犯罪现象,只要符合“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就可以认定为共同过失犯罪,只不过采取的是“分别处罚”原则。换言之,如果不能将死亡结果归属于行为人,就不可能按照他们所犯的罪进行分别处罚。由于蒋某、李某二人的行为与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属于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