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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18元团购酒店 构成重大误解须撤销合同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0日

 案情
  2014年8月,案外人刘某作为行知酒店的授权代表与趣拿公司就七天连锁酒店无锡中央车站店达成协议:由趣拿公司在其设立的去哪儿网站上发布酒店的团购营销信息,去哪儿网向用户提供电子消费凭证,酒店对凭证予以认可。
  2014年11月,去哪儿网上发布了无锡“7天连锁酒店中央车站店传统双床房入住1晚”的团购商品,折扣为0.9折,团购价格为18元。蒋某、王某、朱某、王某某四人分别团购了2100份、2500份、1900份、1300份该商品,有效期为一年,并支付了全部团购款项,且已收到趣拿公司网站发出的电子团购券。该产品上线第一天,有人持18元的团购券消费,趣拿公司才发现自己将总价为116元的房间错标为18元,随即单方冻结了上述7800份团购券并进行退款。蒋某等人收到退款通知后,多次向趣拿公司发函催告,要求其依约履行合同,但遭到了拒绝。后蒋某等四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趣拿公司继续按照网站发布的团购信息履行团购事宜。
  趣拿公司认为,其与蒋某等四人在达成网络服务合同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合同的订立及内容有违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等基本原则。因工作人员失误,将团购价为116元的产品误标为18元,这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冻结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力救济行为,不是违约行为,请求驳回蒋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请求法院撤销与蒋某等四人的网络团购合同。
  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趣拿公司要求撤销其与蒋某等人团购合同的主张。一审判决后,蒋某等四人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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