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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分类管理教育推进民办教育发展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05日
为提升民办学校办学质量,提升我国整体教育水平,落实国家政策,20161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的决定,新修订的《民促法》于201791日起实行,新《民促法》修改的其中一个亮点便是明确分类管理制度,将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并进行分类登记、分类管理、差别化扶持,为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民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这便是分类管理的体现。至于差别化扶持政策,《民促法》规定,对两类民办学校普遍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扶持措施,在这基础上,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特别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并在税收、用地优惠、收费等方面给予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明确了国家鼓励方向。
分类管理制度在法律层面解决了民办学校的法人地位不明、产权归属不清、无法对不同性质的学校制定不同的政策等问题,推动了民办教育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扩展了民办教育的发展空间,明确了民办教育的发展形式,促使民办教育朝多元化方向发展。在没有分类管理制度以前,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一直都是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造成了与公办学校的不平等,降低了民办投资者的热情,阻碍了民办教育的发展。由于社会一直将民办学校当做企业来看待,其在用地、税收减免、基础设施等问题上不能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在投资者利益、教师地位和待遇等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i]
分类管理制度使得两类民办学校举办者受益,推动了民办教育的发展。一方面,分类管理制度能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得到更多的政策支持、公共资源支持,实现举办者和办学者的教育梦,亦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据统计,我国超过90%的民办教育举办者都有获取利益回报的诉求。然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并非就是会亏本,他们可以参加教学活动获得报酬,以及通过合法的关联公司向学校提供后勤等服务来获得薪酬等来保障其权益。况且,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会受到国家的差别化扶持,体现在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方面,并在财政、税收、用地优惠、收费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举办者和办学者在已有生活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国家还对其实施扶持政策,其对教育的兴趣和积极性也愈发高涨,便会将很多的财力、精力投入办学中,由此提高教学质量,推动了民办教育的发展。另一方面,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而言,“营利”行为合法化,他们可以光明正大实施“营利”行为,把营利性民办学校当成是一个阳光行业来管理,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由此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得到提高,且会涌现大量的新型民办学校,推动了民办教育的发展。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私立教育举办者本着回馈社会、感恩社会的目的捐资捐物办学不同,我国民办学校多数举办者财力极为有限,很多人需要通过获取办学的盈余来维持学校及个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虽然在以往的国家法律法规中一直强调“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但是长期以来为弥补教育资源的不足,鼓励社会力量对教育的投入,满足社会的求学需求,政府对于一些民办学校办学实际中的“营利”行为,一直采取禁而不止的默认态度文件上“禁”,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意无意疏于监管,形成“我国民办教育的基本特征是投资办学,而不是捐资办学”的既成事实。现今将非营利性学校与营利性学校加以区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就可以自行选择,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再“偷偷摸摸”,而是可以“光明正大”,举办者就更有积极性了,办学质量提高,办学热情高涨,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
分类管理制度借鉴国外成熟的民办教育制度,推动了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世界私立教育的发展趋势是对私立教育进行分类管理,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便是把私立教育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私立学校,其教育体系、教育制度较我国相对较完善,教育水平较我国相对较高,我国须在考虑基本国情的情况下对分类管理制度进行借鉴[ii]


[i]刘来兵:《论落实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173月。
[ii]杨刚要:《民办教育分类管理问题探究》,当代经济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