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减少虚假离婚带来的危害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05日
虚假婚姻虽然极有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人财两空的后果,但是在这物欲横流的社会,很多人会为生活而铤而走险,还是会为了逃避债务等而规避法律,选择虚假离婚。但对于虚假离婚带来的社会危害,我们应该如何改善呢?我认为,一是要认清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在协议离婚时,应当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1条和高法解释第24条规定认清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为共同的债务还是个人的债务,并持有一定的证据足以证明;二是可以建立离婚时债务公示制度。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当事人都应如实说明并承担所负债务的义务,为保证债权人及时知悉债务人婚姻、财产变更状况,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纠纷时,可将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事由予以公示,便于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三是应当建立债权人选择起诉制度,赋予受诈害人一定的救济权。即对于夫妻双方经过诉讼已解除婚姻关系,并就财产、债务进行分割时,债权人只要能举证证明债权发生在对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对原夫妻一方或双方提起给付之诉,保障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四是适当强化法院和婚姻登记部门的职权。法院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结合案情综合认定事实。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要认真严格地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法院与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计划生育、公安等部门建立联系,加强信息通报,避免和减少以规避法律为目的恶意型离婚;五是建议建立惩治虚假诉讼者的完整体系。在我国,实践中对于虚假离婚的惩罚还是存在缺陷的,所以大多人愿意铤而走险,为了尽量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我国可建立完整的惩治虚假诉讼者的体系,严重的可以刑法来归责。在诉讼结束后,诉讼欺诈者不仅要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还应该要遭受到一定的罚金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