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公司能否对员工规定上厕所的次数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06日
员工甲应当对单位规定的上厕所次数进行抗议,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维权,如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向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会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某些单位为了防止员工偷懒,提高劳动效率,而规定员工上厕所次数,若超过上厕所次数,会有一定的惩罚,采用这样的方式对员工行为进行规制。此种规制不仅是不信任员工的表现,同时也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其的制定在程序上也属违法。
(1)某些规制上厕所次数的用人单位表示,某些员工会趁着上厕所偷懒,在厕所待很长时间。确实,某些员工会存在这样的懒散行为,但对上厕所次数进行规制并不是一个合理合法的选择,也是对员工的不信任,缺乏人文关怀,这样也会降低员工的积极性,劳动效率反而不高。
(2)规制上厕所次数侵害了员工的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违背劳动法立法目的。管理者把自身需求和价值观强加在职工身上,认为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便可以随意约束职工权利,实际上,签订劳动合同后,职工仅在工作上相对于用人单位是被管理者,具有一定的人身经济从属性。用人单位逾越工作范围对员工进行规范的,均有侵犯职工个人利益之意,规制上厕所次数不符合人体的基本情况,可能满足不了人体的基本需求,侵犯了员工的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我国《劳动法》第1条便明确指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从上面的分析,可知,规制员工上厕所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劳动法,属于无效的规定。
(3)规制上厕所次数的管理规章制定之时,程序违法。用人单位在制定管理制度时,对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其应该履行以下程序:将规章制度方案提交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然后根据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最终方案。很显然,该用人单位的该条规则遭到抗议,其可能没有经过职工大会或者工会便制定,其制定程序违法
用人单位在制定管理规章时不应超越法律同时给予职工充分信任,制定出符合企业与职工双方共同发展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