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老师的工作时间计算与乘务员的工作时间计算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06日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由此,可以得知在编教师与学校是聘用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不应由《劳动法》调整,而应该由《教师法》进行调整。但民办教师、代课老师和校工与相应学校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应由《劳动法》调整。题中的乘务员属于劳动者,与其企业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受《劳动法》调整。
在编教师的工作时间计算与乘务员的工作时间计算显然不同,因其受到不同法律的调整,工作时间的计算自然不同。
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和乘务员的工作时间是按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计算的,即是指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分别以周、月、季或年为周期,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综合计算的工作时间制度。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下列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乘务员属于航空行业中的职工,由此,其工作时间的计算是按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计算。民办教师和代课老师的工作时间特点与乘务员相似,其工作时间的计算也应是按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