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劳动监察大队对老板雇佣童工进行惩罚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06日
一个14岁的男孩因家庭贫困去餐馆端盘子,大概工作了2年才被劳动监察大队发现,要对餐馆进行处罚,老板认为既不人道也不合法,对吗?
对餐馆进行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和人道主义。
(1)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由法条可知,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是违反劳动法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该条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儿童、少年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在本案中,餐馆招收十四岁的童工,其应该受到行政处罚。
(2)在人道主义方面,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还未成熟,心智不健全,劳动能力不足,应禁止被雇佣从事劳动,且未成年人应当接受义务教育,接受义务教育是强制性义务,一般都要遵守,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为使祖国的花朵健康快乐地成长,保护其身心健康,就不应当让其从事与其身心发展向违背的劳动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