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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国际劳工组织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区别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06日
1)在设立背景方面,前者是在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召开的和平大会上成立的,其设立目的是善待工人,发展经济,避免因工人问题出现革命和社会动荡,其宗旨是在社会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持久和平,从而使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和性别,都有权在自由、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后者是在1954年召开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其设立目的是解决各类国家大事,造福人民,其后相继设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在性质和地位方面,前者在19461214日以后成为了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是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有185个成员国,专门从事国际劳工立法;后者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其中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也是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各级人大是我国地方权力机关。
3)在机构方面,前者的机构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国际劳工大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活动有从事国际劳工立法,制定公约和建议书以及技术援助和技术合作,二是理事会,是其执行委员会,每三年经大会选举产生,在大会休会期间指导该组织工作,每年3月、6月和11月各召开一次会议,三是国际劳工局,是其常设秘书处;于后者而言,全国人大的机构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其会议是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二是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其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领导,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地方各级人大不设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常设机关的职权,可根据需要设专门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