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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对与外资合营要限制外资控股的原因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08日
1)既符合各国立法,也符合国际惯例。就中国举例,基于中国传统上有以身份做区别对待的习惯,对待外资的态度也只不过WTO后才逐渐放开,是否可以认为目前限制外国投资者控股某些行业是从全面限制到部分限制的退缩结果?因中国虽在民商法领域规定外国法人与中国法人一样享有平等民事权利,但在经济、行政立法等非平等性法律关系中,中国乃至全世界都会区分对待外国法人和本国法人,在这种背景下,对外国法人做某些行业上的限制既符合国内法,也符合国际惯例。
2)在处理经济纠纷时也能更方便、更好的处理。外资企业往往只接受国内企业所属国家的属地管辖,但所属国对外资企业并不能完全处理,对外资企业的处理要符合其国家或双边条约的规定,这就会给纠纷的处理带来了困难。就中国而言,一个是中国法人,接受中国法律的属地和属人管辖;另一个是外国法人,只接受中国法律的属地管辖。在工商、税务、发改委、银行、外汇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方面有区别;在诉讼方面,外国法人的法律文书的送达、判决的执行等均多有障碍。尤其是2006年以来,外国投资者撤资、劳资纠纷不断,甚至达到了影响劳动合同法制定的程度。将某些重点行业要求为中方控股,无疑在企业发生债务、劳资纠纷时,可更方便的处理,有更多的境内可执行财产或承担连带责任者。
3)是为国家经济安全考虑的体现。投资性的外商投资企业本身不属于境内法人,又引导了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实业公司,再以实业公司进行再投资,这对解决境内的就业等也有实际好处。毕竟投资性公司的就业岗位相对较少,而国内需要很大的就业岗位,投资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刚好能满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