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09日
(1)存在伪造单据的欺诈行为。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信用证的纯粹单据性质影响,一些受益人即使没有真实的货船货物的运行和装船等单据也能通过伪造货船单据来开具银行的信用证单据,使得财货两空;另一种情况是在贸易时市场价格不稳定和变动会影响交易价格,受益人往往站在自身利益将交易价格尽量抬高或降低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范围,但对方如果不对市场价格进行综合性、全面性地调查就会很容易陷入交易价格合理的受益人骗局中,尤其是交易价格与正常的市场价格差异非常大的时候,很明显受益人就会从中牟取到大量的差价下的利益。(2)存在利用软性条款进行欺诈的行为。软性条款一般是指在设定信用证合同条款时故意设置的一些隐蔽的、不容易被主义的条款来埋藏陷阱,而等到对方发现或者在付款时由于合同已经生效也就使得欺诈方免于法律追踪。(3)存在设置限制性条款进行欺诈的行为。在设置限制性条款中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对贸易合同装运条款的限制,包括装船时间受信用证申请人规定或有权修改,装运目的港和起运港以及公司的船名必须与信用证申请人共同商议,这些条款赋予了信用证申请人在整个贸易活动中极大的主动权,而卖方在这个过程中非常被动导致很多不公平待遇也在此产生。另一种情况是对信用证本身单据条款的限制,包括有品质核实和开证文件需要申请者亲自审查等。两种行为的目的都是利用约定条件来使卖方或者信用证的非受益人处于合作的被动和不利的地位,表面上所有约定是根据双方共同商议后决定的,实际上由于这些条款的存在致使整个贸易活动已经不再建立在合作共赢的基础上,而是一方拼命榨取利益,一方消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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