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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如何运用提单和信用证统一惯例来保护我国的对外贸易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09日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国际商会制订的、旨在统一各国对跟单信用证条款的解释而供银行界自愿采用的条例。该惯例仅为国际商会推荐给国际银行界采用的业务惯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不采用的银行也不受其约束。若想要运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来保护我国的对外贸易,则先要承认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其为出口商和进口商产生重要影响。对出口商的作用:为出口商收回货款提供了安全保障;使出口商获得了外汇保障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进口商申请银行开证,必先获得外汇管制当局批准;增加了出口贸易的稳定性在国际贸易中;便于出口商融资采用信用证付款,有利于出口商利用银行的资金。对进口商的作用:有利于进口商按时收到合同项下的货物;为进口商提供了一定的交易安全保障;为进口商融资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此外,还可通过凭信托收据借单、承做进口押汇,为进口商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其对银行的作用:开证银行只承担保证付款责任,它提供的只是银行信用,而不是资金,而且开证银行还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担保、交纳押金,以分散风险。总之,开证银行通过参与信用证业务,扩大了其业务量,并在无需承担多大风险的情况下,增加了其经济上的收益。此外,议付银行和其他参与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均能从中获取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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