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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象征性交货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10日
象征性交货是指在买卖双方不直接接触的情况下,卖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付承运人后,并向买方提供包括物权证书在内的有关单证,凭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及其他商业单据履行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FOBCFRCIF都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术语。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时向买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也即卖方必须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还必须为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取得海上保险,但是交货后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给买方。
如果要求卖方保证按时、完好无损地交货给买方, 实际上就是让卖方承担货物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这与《2010通则》的解释是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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