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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组织卖淫罪的从犯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06日
组织卖淫行为人可以被认定为是从犯。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正犯”概念。理论认为,我国刑法在共同犯罪的规定中,实际上存在正犯。与大陆法系刑法采用单一标准(形式客观说或者实质客观说)将共同犯罪人划分为正犯和共犯不同,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参与人采用了双层次划分。首先,根据参与人参与类型或分工不同,划分为正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其次,根据参与人参与程度或作用不同,划分为主犯、从犯。前者主要解决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其间的关系问题,后者主要解决量刑问题。可见,在我国刑法中,正犯与主犯是从不同角度提出的概念,不具有逻辑上对应关系。正犯并非一定就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也可能只起到次要作用而认定为从犯。故实践中存在“次要的正犯”现象,即虽然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属于正犯或实行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作用的行为人。对“次要的正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认定为从犯,在量刑时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就实施组织卖淫的管理人员而言,虽然他们在卖淫场所中担任一定职务,分担了部分组织卖淫行为,但可以综合考虑其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地位、危害后果等因素,认定为“次要的正犯”,即从犯,量刑时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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