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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单位擅自解除劳动关系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10日
案情简介

赵先生和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已工作1年5个月,现在公司人事口头通知他,由于公司明年转型以及部门领导提出对赵先s生的工作不满意,补偿1.5个月工资,赵先生不同意,要求出具书面说明,公司仅给看,未予出具,后又提出要他留下,但要降职降薪,请问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律师观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合同需跟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劳动合同,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公司对员工降薪降职,擅自变更工作职务薪酬待遇,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必须经过员工同意,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员工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先的劳动合同,按照原先的职务发放薪酬待遇等;员工也可以以公司擅自降薪降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员工不同意降职降薪,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属于非法辞退,员工可以向公司主张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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