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物权保护应该注意什么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13日
第三十二条 物权保护争讼程序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 返还原物权请求权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排除妨害、清除危险请求权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和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以及三大法律责任的适用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