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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我国信息保护的刑法规定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17日

一、我国个人信息概念分析

相对来说,公民的个人信息是指,与当前公民自身的人身权利、人格权等相关,并且与相关的公共生活没有相关联的客观信息。实际上,我国个人信息包含内容较多,例如,公民自身的自然信息,如,姓名、身高、体重、电话、情感、兴趣、爱好等;公民自身的社会信息,如,家庭关系、社会状况、家庭住址、工作情况以及其他的信息等。个人信息自身具有两大点明确的特征属性:第一,个人信息的重要性,由于其信息自身涉及的内容较多,范围较广,包括公民的财产、人格、身份、安全以及尊严等多方面,其具有重要性属性。第二,个人信息的专属性,即主要是指,个人信息受自身的性质影响,属于个人,进而表明其归属于公民个人,与公民身份之间进行衔接,满足实际的需求。对于个人的信息来说,受其自身的性质影响,其自身的法律属性主要包括隐私权、人格权以及所有权,但实际上,由于其自身的性质影响,现阶段法律并没有明确对其进行定位,进而促使当前的人格权占据主导。与此同时,现阶段个人信息自身还具有财产属性,尤其是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物质利益逐渐凸显,部分不法分子为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侵犯他人的隐私信息,对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因此,需要不断的在实践中进行合理的创新,完善现有的刑法,从根本上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满足时代的需求。

二、现阶段我国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完善措施

(一)提升刑法保护的适用性

实际上,我国现阶段的个人信息侵犯案件产生的不良结果影响范围较广,并且影响的周期十分的漫长,导致个人信息在受到侵犯后,公民信息主体自身逐渐陷入到不稳定的状态,甚至出现其自身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甚至造成财产损失,因此,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对现阶段的刑法保护进行完善,提升其自身的适用性,例如,将现阶段的公民信息侵犯罪设置为抽象危险犯罪,进行明确的规定,促使现阶段的危险状态可以作为实际的犯罪情节认定的参考因素,进而对当前的实际情况与危险状态进行有效的判断,结合自身的经验,对其进行合理的分析,满足实际的需求,基于此,促使当前的个人信息罪认定更为便捷,从根本上提升刑法保护力度。

(二)促使罪名设立明确化

相对来说,对于当前的公民个人信息罪来说,其自身包含着当前所有的信息侵犯行为,因此,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促使当前的罪名设立明确化,例如,在当前的背景下,可以促使当前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罪名的设立上更为独立,展现出明确特点,所以可以将侵犯个人信息罪进行独立,单一成为一条罪名,但实现独立与明确,需要以当前的我国个人信息权的独立与明确为前提基础,进而满足实际的需求。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将当前的刑法以立法的形式进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可以称为立法的创新举措,进而促使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权实现独立,迎合时代的发展。

(三)加强个人信息的附属刑法立法

实际上,现阶段加强个人信息的附属刑法立法成为工作人员首要解决的目标,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一方面,建立完善合理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双轨制立法模式,其主要的因素在于受刑法自身的性质影响,并不会顾及行业管理其他方面,由此,需要其行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标准制定,促使其严于律己,满足实际的需求。相对来说,其自律就是相关的团体等进行有效的自我约束,进而将当前的个体行为纳入到自我守信的范畴内,以满足实际的需求。另一方面,完善现阶段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进行衔接,进而充分发挥出自身的行政处罚的积极作用,发挥出具备的优势,提升其附属刑法。

三、结论

综上所述,在当前的背景下,人们对于个人信息越来越重视,促使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逐渐成为当前社会发展的重点,也是关键性问题。只有我国个人信息的安全得到保证,才能促使人们的自身得到保证,获得更大的安全感,进而间接的完善法律,保证社会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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