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17日
“现在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开始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但是,试用期内究竟应不应该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还有很多劳动者弄不明白。”石家庄市新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爱军告诉记者,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也明确: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张爱军表示,在本案中,米某在该公司处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对米某提出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予以支 持。
据悉,庭审中,米某出示了其2013年1月份至3月份工资发放表等证据,证据显示该公司已足额支付其2013年1月至3月工资, 且月工资为1485元,不低于石家庄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320元。因此仲裁庭作出裁决,要求该公司给付米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 额)3042.86元,同时与米某补签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