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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劳动合同的公证如何办理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18日
劳动合同公证的办理
  当事人申办劳动合同公证,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作为用人单位的招聘方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有:(1)招聘单位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2)劳动主管部门批准的招聘计划和招聘指标;(3)招聘简章、招聘条件及与招聘有关的文件;(4)劳动合同文本等。

  作为劳动者的受聘方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有:(1)本人的身份证明;(2)县级以上医院为其出具的体检合格证;(3)其住所地的街道、乡镇出具的求职证、待业证,或者其工作单位出具的停薪留职证明或同意其从事第二职业的证明;(4)应聘用方要求,提交本人的学历、学位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等。

  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我国的劳动政策和有关法律,通过询问、调查等方式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2)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同条款是否明确、齐全,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3)被招工者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年龄,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是否符合招聘工种的身体条件;(4)双方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备等。

  经过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合同,公证机构即可依法出具公证证明书。反之,对于当事人签订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合同,或者招聘方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公证机构应当拒绝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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