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你必须知道的婚姻常识!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0日
一、夫妻财产问题
财产是很多人都关心的问题,也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那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你了解多少呢?
通过事例来看一下:
小林是一名作家,在结婚前小林向杂志社投稿一篇文章,但是该文章在小林跟小张结婚后才正式在刊物发行。也就是说小林是在婚后拿到的稿费,那么这篇文章的稿费就属于小林的个人财产。如果小林婚后投稿稿费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的可以看这里: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分别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当然,夫妻是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所有形式。
说到财产,就不得不说下房子。我在农村听的最多的是哪家儿子在县城买房子结婚了,哪家姑娘出嫁要求男方在县城有房了。所以,关于房子这个不动产,无非是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你也需要了解些内容。
还是先来看故事。
张阳(男)和李凤(女)相亲成功,打算交往一年就结婚。张阳有个人存款二十万,就想着买套房子,于是婚前张阳签订了房租买卖合同,用个人存款十五万付了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贷款十年内还清。张阳和李凤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子登记在张阳的名下。婚后五年,张阳和李凤要离婚,张阳说房子登记在他名下,也是他付的首付,应该归他。李凤说房子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她也有份。
那么,这套房子该怎么处理呢?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时耒和维奕是夫妻关系。二人用夫妻共同财产以时耒父亲的名义买了一套房改房,产权登记在时耒父亲的名下。后来时耒和维奕诉讼离婚,维奕要求把该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时候的处理方式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二、子女姓氏问题
子女可随父姓,可随母姓。
小李上月喜得贵子,小李想让孩子随自己姓李,可是孩子爸爸说孩子必须随他姓梁。小李不同意,坚持认为自己生的孩子要随自己的姓。
这种情况下,只要双方协商好,孩子随谁的姓都可以。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例外情况也可不随父姓、母姓。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
原则上公民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同时,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三、家庭暴力问题
我国《反家暴法》里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妍芸和王刚结婚后度过了两年的甜蜜时光。两年后,王刚开始对妍芸实施家暴,动辄就拳打脚踢。最初妍芸还能忍受,可是王刚变本加厉,妍芸终于承受不受,丧命在家暴下。这是个悲剧,在我国这样的悲剧不止一起。
一旦遭遇家暴,需要及时寻求救助。
《反家暴法》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在上述悲剧中,如果妍芸第一次遭遇家暴,就寻求单位救助,或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那么悲剧也许会避免。
《反家暴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应书面向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家暴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离婚时过错赔偿
离婚分割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一方。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上述内容是我根据平时朋友们的咨询罗列的,也是她们最关心的一些问题。虽然不全面但简单了解是够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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