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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法律小故事(一)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5日
 
法律小故事(一)
 
1、搭便车情况下,搭乘人受伤,驾驶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马先生来电称:我在公交车站等车回家时,遇到驾驶小货车的同村村民张某,因他也要回家,我就免费乘坐了他的车。在车行使到半路时,因张某紧急刹车,致使我受伤,花去了上万元医药费。我可以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吗?
王律师回复:马先生的情况属于法律上的好意同乘行为。好意同乘指驾驶人或者车主出于好意,无偿的邀请或者允许他人乘坐自己的车辆。好意同乘行为属于好意施惠行为的一种,在搭乘人因乘坐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驾驶人或者车主要承担一般的侵权责任,即驾驶人或者车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对有偿受益人保护优于无偿受益人保护原则以及鼓励好意施惠行为的目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而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大型超市免费提供的班车、房地产开发商的免费看房车,因此种情形有营利目的,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无适当减轻责任的理由。另外,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驾驶人或者车主的责任。司法实务中搭乘人的过错主要表现为搭乘人明知机动车驾驶人无驾驶资质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质、车辆超载或者驾驶员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等妨碍安全驾驶,仍草率搭乘或者坚持搭乘。因此结合马先生的情形,能够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2、多子女达成的分别赡养父母协议是无效的
某某来电称:我有两个儿子,在2000年的时候,老大与老二就以后赡养我和老伴达成了一份协议,写我老伴由老大赡养,我由老二赡养,都养我们到去世,在此期间的所有花销以及丧葬费用均由他俩各自承担。2013年,我老伴去世,期间的所有花销也是老大出的。最近,老二不孝敬我,把我赶出家门,我找老大,老大说他按照之前的协议孝敬了他父亲,我就与他无关了。我想问有了之前的协议,我就只能向老二主张了吗?
王律师来电称:刘某某说的这个事情主要还是涉及多个子女为赡养父母达成的赡养协议的效力问题。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赋予了赡养人就履行赡养义务进行约定的权利,但这种权利行使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需要征得老年人的同意;二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刘某某两儿子在2000年签订的分别赡养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本案中的分别赡养协议是老大与老二就将来赡养父母所做的安排,赡养义务是专属于赡养人对被赡养人的义务,该义务具有身份关系,不具有转让性。基于赡养协议产生的赡养义务之债属于赡养人的内部约定,不能约束被赡养人。分别赡养协议本质上免除了子女对另一父母的赡养义务,与法律规定的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相违背,故应当认定为无效。刘某某能要求老大和老二尽赡养义务,但鉴于老大对胡某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故在对刘某某履行赡养义务时,应当予以考虑酌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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