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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法律小故事(二)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25日
法律小故事(二)
 
3、微信摇出酒托,相关人员涉嫌刑事犯罪
张先生称:我通过微信“摇一摇”搜到一名姓何的女子,聊得挺好,然后她请我去酒吧聊天,到了之后她就要了几瓶酒和水果,不久服务员来结账,说要6000多,我嫌价钱太高了,就没付钱,然后几个人就打我,最后迫于无奈我就付钱了。我想问这些人不犯法吗?
王律师回复:一般的酒托诈骗案件中,酒托女诓骗受害人到固定酒吧消费,消费的数额与实际数额差距很大,受害人拒不付款时,由其他人员对受害人进行殴打、威胁等手段强制受害人交款的行为。首先能够确定酒托女与殴打人员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具体涉嫌何种罪名还需要结合案情分析。如果在此过程中受害人自始至终没有发现骗局,那么这些人员涉嫌诈骗罪。如果骗局被发现,索要数额与实际价钱、费用相差不大,情节严重的,这些人涉嫌强迫交易罪;如果索要数额与实际价钱、费用相差悬殊,采用的暴力、胁迫等手段又足以压制受害人反抗,那么可能涉嫌抢劫罪。具体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还需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建议张先生报警处理。
4、一般仅凭发票不足以证明付款事实。
朱先生称:我从事钢材销售。去年的时候一家老主顾要订购大批钢材,但是钢材款要过几个月再支付,我考虑关系一直不错,量也大,就先把钢材发给他了,又按照他的要求给他开了发票。后来他一直不给钢材款,我向他要,他拿着发票说自己付过了。请问律师,发票能证明他付清了吗?
王律师回复:根据我国的税制,发票可以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两者是不同的。我国发票的开具行为都不排除“先开票,后付款”的情形,即开票与是否付款无直接关系。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形,即在一些即时清结的场合,如超市的购物发票、宾馆的住宿发票、餐馆的餐饮发票,通常是在付款后再开具或者开具行为与付款行为同时进行,这里的发票一般就具有付款凭证的效力。在即时清结场合外,付款方仅以开具的发票抗辩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是不会被法院采纳的。就朱先生所说的这个纠纷,付款方还需要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履行了付款。实践中一般表现为转账凭证、现金收据、进账单、交易习惯。当然在司法实务中,根据发票的种类和合同性质,进一步提交的证据会有所区别。
5、由亲属处理纠纷并代签赔偿协议的效力问题
寇女士称:我邻居家一棵树在我家墙根旁,我和邻居沟通想要让他把树移走,言语不合就打了起来。后来我用木棍把邻居打伤了。不久我丈夫背着我和邻居签订了赔偿协议。现在我发现邻居受伤不重,协议上赔偿的太多了。问下律师,我丈夫能代表我与邻居签订协议,这个有效吗?
王律师回复:尽管寇女士的丈夫没有经过寇女士的同意,但只要寇女士的丈夫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符合了表见代理情形。在此情况下签订的赔偿协议一般认定为有效。在生活中还存在一些侵权人的亲属主动出面参与调解,甚至代替侵权人签订民事赔偿协议。这些亲属不同于侵权人配偶、监护人,没有经过侵权人同意的,不构成表见代理。但除非能够证明协议中有符合合同法无效或者撤销的情形,一般还是会得到法院认可,维持协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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