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民法典:司法还需加把劲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3日
广受期待的《民法典》在不久之前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并正式确定将于2021年1月1日实行。尽管,关于《民法典》结构和内容的探讨、阐释,理论界还颇有争议,但其作为中国法治建设的显明成就、作为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百科全书的定位和地位,将浓墨重彩地标注于中国的法治建设历程和世界法治的发展历程之中。
《民法典》的颁行,亦将毫无疑义地推动法治建设的方方面面,将为善治的倡行提供指引。我们无论从怎样的角度看待民法典的积极意义,无论从怎样的角度去挖掘其中的规则潜力,都不足以完全和充分地展现《民法典》的深远影响。人类对于理性的把握,对规则和良法的追求,与人类的发展相伴相随。梅因在《古代法》中展示的古代的智慧和理性,种种远古社会存续的习俗和规则,本质上都是人类理性选择和理性追求的呈现。诚如诸多有识之士所承认的,人类的理性还只是拓展了有限的疆域,更多潜藏的意识和行为还处于非理性的版图,规则、法律所呈现的则是人类理性最为辉煌的成就之一。
自《汉谟拉比》法典以来,法典作为社会治理、国家治理、法治的重要依据和基石,本身亦是各国契合自身历史、文化、纠纷解决、法治实践的集中彰显。正是因为如此,《拿破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都曾经为诸多国家所膜拜、吸收、提炼和内化,并对世界各国的法治建设、社会与国家治理发挥过不可磨灭的贡献和作用。我们的《民法典》,亦将与这些人类智力和理性的成果一道,闪耀于人类发展的历程,在世界各国交相激荡的时代,演绎和展现中国的智慧和方案。就内容与结构而言,《民法典》分为总则、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这种结构体例,与先前众多法典的编排方式是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综合各国民法典,大多分为总则、物权、债权、亲权、侵权作为基本结构。这种结构的基本逻辑是以民法主体及其拥有的财产展开的,以个人为例,意味着个人及其拥有的财产、相互之间的关系、特别的亲属权益关系、侵害和赔偿关系等,其背后的基点即在于“个人本位”。我们的民法典则是有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统领,暗含着尽可能地弥平“个人与单位中人的”现实差距的意蕴。这种立法立意,是符合国人的现实状况和治理需求的。许多学者表示,在《民法典》中嵌入人格权编,不仅毫无必要,反而会导致许多的问题。这种担忧和顾虑,或许并非多余,但在其中放入这样一个篇章,是不是也可以意味着可以有助于在未来实现民法典由行为规范向权利规范的转换?如果真有此意,则不仅不属多余,反而会凸显其长远价值。
《民法典》的颁行,本质是一个法典汇编的过程,即将之前散乱的有关法律法规,经过统合、编纂而成为典。其中的许多内容,实际上大部分都已经施行于我国的法治实践之中。诚然,其中也对许多的法律规则进行了统合、调整、增减、清理,从而使得各个编章之间能够减少不一致,能够更好地协同,并进而成为纠纷解决、国家治理的基本规范。编纂地过程,本身就已经吸收了司法解释、法律实务当中的诸多经验和规则。尽管如此,却并不减弱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法典的学习、研讨和推究的兴趣。各种培训、交流、论证、研讨,都会紧锣密鼓地开展起来,并进而可能成为全面学法、全面普法的新高潮。在种种喝彩和赞誉之外,就司法实践而言,我们觉得还不是沾沾自喜的时候,还不是放松懈怠的时候,恰恰相反,还是需要继续加把劲的时候。《民法典》的编纂和颁行,对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比之前任何时候更需要司法的演绎和展开。
简言之,法典要成为“活的规则”,还需要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准确理解、公正审判,还需要人民法院在“每一个案件中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还有许多的工作要做,法官独立审理案件、干扰因素的排除、庭审实质化、纠纷化解多元化、判决裁定能得到履行等等,《民法典》智慧光辉的点点滴滴实质上都意味着需要每一个法官、每一位司法工作者、每一位代理人的充分参与和展现,都意味着在一个个案例当中能得到充分演绎、阐释和论证。如此而论,从法典到法治实践之间的道路,可能比我们想象的要久远、要艰难。
摘自:企业金融法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