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优化建议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04日
原因分析
社会调查报告没有达到理想状态,原因主要有:
第一,多元化的社会调查主体往往不能形成合力。在我国,具有社会调查职能的主体较为广泛,不仅包括司法机关,还包括专业社工组织、社会志愿者等。社会调查主体虽然广泛,但在调查过程中却往往“单兵作战”,不能形成合力,受制于单一调查主体自身定位的局限性,调查的能力和方法有限,难以达到最佳的调查效果。
第二,对调查报告各项证明内容所需材料规定不够明确。社会调查的内容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后态度、帮教条件等。上述调查内容需要通过不同的材料进行证明。虽然在每个个案中具体的情况不一样,但是某些基本的证明材料仍然是必需的。以未成年人的学校表现为例,需要有老师和同学的评价、学籍档案、成绩单、奖惩记录等。
第三,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明方法还有待完善。社会调查报告虽然不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但却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准证据材料”,因此,应当参考和借鉴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例如,要得出可靠有效的证明结论,就不能仅有主观材料,也需要有客观材料;要实现有效证明,就需要明晰和排除证明材料之间的矛盾,等等。
优化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从调查主体与方法入手,对社会调查报告进行优化和完善:
第一,调查主体的统筹联动。实践中,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社会志愿者、专业社工组织等社会力量,所进行的社会调查都呈现出各自的优缺点。建议由检察机关作为社会调查程序的指挥者和引导者,以公安机关和其他社会力量为配合,形成“一体两翼”的社会调查模式。因为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居于承上启下的中间地位,由检察机关来对社会调查程序进行指挥和引导,符合刑事诉讼的要求,有利于与公安机关、社会力量等实现联动,真正形成检察机关指挥引导下的统筹模式。
第二,明确各项调查内容所需的基本证明材料。针对不同的调查内容,完善调查材料指引,确保每一项调查内容都能搜集到所需的基本素材。总体来看,可以将证明内容所需材料分解为各类被访谈对象的言词陈述、各种证明事实的客观书证、各种证明内容的专家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待证明内容详细制作调查材料指引,保证材料完备充分。
第三,以证明内容为导向收集证明材料、优化证明方法。具体包括:对专业化程度高的调查内容寻求专业帮助、对需要侧面评价的内容注重素材收集的全面性、对时间跨度大的调查内容注重客观材料的印证、对帮教条件等内容更加注重计划和预案,通过不同调查内容的属性寻求最优证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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