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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容忍义务的扩张适用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08日

在民法中,容忍义务主要适用于相邻关系,本质上是对所有权绝对性的正当限制,由此才会产生限制排除妨害请求权行使的效果。与所有权一样,其他权利也有正当限制,与此相应,权利人也有容忍他人干涉的义务,也不能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就此而言,容忍义务是排除妨害请求权行使必须考虑的一般要素,其适用范围不应限于相邻关系,而应适用于其他相关领域。
  首先,容忍义务可适用于全部物权领域。物权是最基本的财产权,在社会中广泛存在,遭受来自他人的轻微损害在所难免,为了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物权人在行使物权过程中需要容忍来自他人的轻微妨害,而不得主张妨害排除请求权或者侵权请求权,若非如此,人们根本无法进行正常的社会活动。比如,随着社会发展,光、电、热、气等是人们正常生活的产物,对于光、电、热、气等的轻微妨害,都应予以容忍。因此,在具体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妨害或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时,应当考虑物权人的容忍义务,既不能将一切有碍于物权行使的行为均视为妨害,也不能将妨碍物权行为并产生损害后果的行为都视为侵权行为,这正是容忍义务扩张适用的表现。
  其次,容忍义务可适用于人格权领域。人格权与媒体权益之间常常发生冲突。例如,在判断隐私权是否应当受到保护时,常常要与言论自由、公共利益等权利或利益进行平衡;而在名誉权的保护中,也往往要考虑新闻自由与舆论监督的关系。因此,法律需要协调各种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确保每一种权利都受到相应的保护,而不能因为保护其中一种,就牺牲其他权利或利益。正如考茨欧(Koziol)所指出的,从比较法上看,各国都比较重视侵害人格权尤其是精神性人格权情形下的利益平衡。在言论表达自由、媒体自由与人格权发生冲突时,在某些情况下,需要优先保护言论自由,但不能当然认为应优先保护表达自由和媒体自由,因为媒体自身也应当对社会和他人负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当两种利益冲突时,法院在个案中应当进行全面的利益衡量,以确定应当优先保护哪一种权利,同时使另一方负有必要的容忍义务。在特定情形,一方的行为对他人人格权利会造成轻微妨害,权利人有适当的容忍义务,比如,不可量物虽对一般人格权造成妨害,但鉴于不可量物无法避免,且妨害轻微,权利人应负有必要的容忍义务。又如,在白玉芬上诉张建君等隐私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鉴于贾学成、张建君居住的房屋周边出现过被人泼尿等不良行为,贾学成、张建君安装摄像头对其居住安全起到一定作用。虽然涉诉的摄像头可拍摄到院内公共区域,考虑到白玉芬与贾学成、张建君系不动产相邻方,且涉诉的摄像头并未涉及到白玉芬的私密空间。因此白玉芬在贾学成、张建君未明显侵害其利益的前提下亦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该案中,尽管贾学成、张建君安装摄像头会对白玉芬的生活安宁、行为自由带来不便,但法官认为并未涉及其私密空间,故其有容忍义务。
  再次,容忍义务可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由于智力成果具有同时为多人利用的可能性,且新的智力成果都建立在前人的知识积累基础之上,因此法律需要在知识产权保护与他人对智力成果的利用之间保持平衡。这种平衡的重要表现,就是在保护知识产权人独占权的基础上,对其权利进行必要限制,为其他人利用新知识提供机会。笔者认为,这些限制其实就是容忍义务。在知识产权领域,也有必要适用容忍义务,即要求权利人容忍他人以合理的、必要的方式进入其权利范围,实际上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商标权的叙述性使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等体现了此种容忍义务。
  最后,容忍义务可适用于环境侵权领域。环境侵权领域同样有适用容忍义务的余地,不可量物侵害最为典型。例如,为了社会共同体的生活,人们应当忍受机动车发出的噪音,不能认为构成环境侵权。不过,为了保护公共生活的安宁,应当对机动车噪音进行必要的规范,设置相应的标准,若该噪音超过法定标准,则是不合法的,满足侵权构成要件的,仍会产生侵权责任。当然,即便噪音未超过这一标准,也不必然是合法的,应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侵害。
  总之,虽然容忍义务是相邻关系的核心内容,其也可能扩张适用于人格权、知识产权、环境侵权以及物权保护的其他场合,这有利于妥当解决绝对权行使过程中的权利冲突问题,有效地发挥不动产等的作用,并维护社会生活的和谐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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