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义务有不同的层次,容忍义务非常特殊,它不是合同义务等一般的义务,也不是不真正义务,而是权利行使的反射。它是一种法律上的拘束,也是权利行使时相对人所处的一种只能接受的状态,是不与责任相联系的法律义务。违反一般的义务,会产生相应的责任,如违反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会产生违约责任。违反不真正义务,虽然不会产生责任,但是会丧失法律上的某种利益,如违反买卖合同中的检验义务,并不导致损害赔偿责任,只是导致买受人无权主张相关权利。违反容忍义务,会导致他人的不动产权利无法实现,通常不直接导致责任的产生,也不使权利受到限制甚至丧失。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违反容忍义务不产生任何后果。如果法律给予容忍义务人一种拘束状态,但是违反该义务并无任何后果,则该义务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在相邻关系中,一方所有权的扩张即是对另一方所有权的限制,一方行使权利时需要另一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是其所有权效力的体现,基于此,不动产权利人拒绝为邻人提供通行、排水、采光等必要便利的,也即未尽容忍义务,使邻人没有获得必要的便利,会产生损害。而未尽容忍义务,会构成过错。在符合侵权责任要件的情况下,不动产权利人违反容忍义务,不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行为会产生侵权责任。例如,在章甲与章乙排除妨害纠纷上诉案中,章甲与章乙为邻居,因章甲房屋南面和西面系河流,其出行的唯一通道是向东经过章乙门前场地,但章乙为禁止章甲通行,以石子等障碍物阻挡,致使章甲的车辆只能停放在远处,无法使用。法院认为,将车辆停放在自家门前场地是各地农村方便生活的普遍习俗,故章乙应为章甲提供车辆通行便利。章乙的行为存在过错,并致使章甲无法使用车辆,构成侵权行为,依法应赔偿章甲在上述期间因无法使用车辆而造成的损失。在该案中,章乙负有允许章甲借自家门前土地通行的容忍义务,但其违反该容忍义务,表明其具有过错,并造成了章甲的损失,因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在一方违反容忍义务时,相邻方能否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有学者认为,在应当给予相邻袋地通行必要的场合,如果容忍义务人不但不予以协助,还设置铁门等方式不让他人进出通行,则相邻袋地的权利人可以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要求容忍义务人拆除阻碍其通行的设施。笔者赞成这一看法。例如,在上述章甲与章乙排除妨害纠纷上诉案中,章乙铺洒石子等阻碍章甲通行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他人物权行使的妨害,因而应当允许章甲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以恢复对物的支配。此时也构成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聚合,应当允许章甲依法行使各类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来保护自己的不动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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