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债务人抗辩的排除
在特定情况下,债务人不得主张其享有的抗辩权。一方面,债务人可以通过意思表示的方式,放弃其享有的抗辩权;另一方面,民法典第763条规定了债务人不得对善意的保理人主张债权是通谋虚伪的抗辩。
(一)债务人放弃抗辩
1.债务人放弃抗辩的意思解释
我国实践中经常将债务人签订的应收账款真实性承诺书或者应收账款转让的确认书,理解为债务人放弃了抗辩。债权受让人要求债务人确认债权真实,是否构成请求债务人放弃抗辩的要约?一方面,为保护债务人,应对债务人的意思作限制解释。债务人如未参与债权让与,对债权让与并无利益,则在文义不明确时,不应将债权出让人和债务人的意思解释为要约与承诺,而应将债务人的确认书或承诺书解释为意思通知。另一方面,仅在文义明确时,才能将债务人的意思解释为放弃抗辩的意思表示。尤其是在债务人对于债权融资本身存在利益或者明知债权受让人接受债权以其确认为前提的情况下,更应当作此种解释。
2.债务人放弃抗辩的范围
通常而言,放弃抗辩的意思须以明示方式的作出,并不限于在债权让与之后作出,事先放弃同样是有效的。实践中,也常见以概括放弃抗辩的条款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对于债务人而言,如果概括放弃的条款能够识别所放弃抗辩的范围,则该条款有效。此外,债务人享有的抗辩不限于抗辩权,也包括权利消灭的抗辩等,但其他如产生债权的基础关系违反公序良俗无效等抗辩能否放弃则存在疑问。
(二)保理中债务人虚构债权的抗辩
民法典第763条规定,在保理中,债务人不得以虚构债权抗辩对抗善意保理人。可能情形有二:其一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以通谋虚伪的方式制造了债权存在的外观,此时或认为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或认为对善意第三人而言,通谋虚伪表示构成真意保留,不得主张无效;其二为债务人向保理人确认债权真实,此时考虑到第763条旨在便于债权融资、减轻保理人审查义务的价值判断,在保理债权让与中,在解释债务人针对债权真实性的确认书与承诺书时,应当更偏于解释为债务人具备放弃相关抗辩的意思表示。
四、
结语
债权让与涉及债权流通性和债务人保护两种利益的衡量,而债权同一性兼具维护两种利益的功能。债权同一性有广义狭义之分,二者均为债务人抗辩的重要来源,但债权同一性仅是债务人享有的抗辩的根据之一。法律基于债务人保护又赋予了债务人其他抗辩。保理债权让与具有更强调债权流通性的特殊性,此种维护债权流通的价值判断,也影响了保理债权让与中债务人抗辩体系的构建。在保理债权让与中,只能限缩债务人基于债务人保护理念而享有的抗辩。此外,即使债务人享有的抗辩,也会因不同的原因而被排除,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是债务人放弃抗辩。对此,应当作严格解释。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