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对于探望权的具体规定,通常法律不做规定,在时间、地点、方式上,大都交给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如果是人民法院判决的,那么也多在次数上予以明确,其他具体事项也由当事人私下决定。根据规定:
(1)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视权条款可以写在离婚协议中或法院的判决书中,明确双方婚生女/子XXX随哪一方生活,另一方每月支付抚养费X元,直到独立生活止。另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每月享有几次探视权(一般一周一次为宜),在每个月的星期几,根据子女的意愿和方便双方原则,在协议约定的地点探视子女。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临时约定。
当然,协议中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星期几接走,星期几送回,也可以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
在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规律、学习规律前提下,探视权有益无害,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可以让子女感受到父母另一方的爱,对建立良好的人格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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