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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假离婚真登记,财产如何分
作者:曹乐维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9日

关于夫妻双方为了体验不同婚姻状态生活办理假离婚的案例,值得我们关注。虽然是当事人夫妻双方为了短暂体验不同婚姻状态生活办理的离婚,但和实践中为了“购房”或者逃避债务办理离婚手续等类似。值得大家关注。
2016年牛某与商某签订《离婚协议》,本次离婚只是为了短暂的体验,离婚不是双方的真实目的,故双方本次离婚备案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以及双方本次离婚期间及复婚后的实际财产划分均不是双方财产分割真实的意思表示,均不成立,不影响双方婚姻财产原本合法的界定,且双方均承诺,本次短暂离婚在财产方面应视为双方没有离婚,应等同于双方婚姻关系继续存续处理。


法院认为我国的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原则。双方于2016年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离婚不是双方真实目的,且约定双方离婚后必须复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所以《离婚协议》应认定无效。双方同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因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应认定无效。但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与《离婚补充协议》的无效不影响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因此双方于2016年已经解除婚姻关系。商某不服,提起上诉。
商某、牛某之离婚登记有效婚姻关系的建立固然应尊重当事人之真实意思表示,但因婚姻关系中蕴含着强烈的伦理性,基于婚姻关系之特殊性考量,在婚姻关系的缔结与解除中行为人的意思自治往往受到法律更严格的限制。本案中,商某与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选择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在婚姻登记机关做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并通过提交《离婚协议书》的方式表示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婚姻登记机关据此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并不存在过错。因商某与牛某二人的婚姻关系已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解除,鉴于婚姻登记之公示公信效力,虽然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真实意思为通谋虚假离婚,但并不因此导致离婚登记无效。故,从民政部门对商某、牛某离婚予以登记时起,双方之婚姻关系已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