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小蒋使用pos机套现将自己套进监狱
作者:阿牛拉体 律师 时间:2018年02月07日
2014年9月初,小蒋(化名)与朋友商定用POS机刷卡套现的方式帮他人将犯罪所得赃款取出以此赚取提成。之后,小蒋办理了pos机,并告知亲朋好友其可以通过pos机套现,收取提成。
2014年9月25日9时许,代号为“十三”的人,在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大街四特专卖店利用QQ诈骗的方式诈骗了张某人民币95.7万元。将被骗款项转汇至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嘉宾路支行账号为62×××43的账户上。
“十三”行骗成功后,意欲套取现金。“十三”经人介绍认识小蒋等人,承诺事成之后给予帮助套现人刷卡金额30%的提成。小蒋等人在广西宾阳县新桥镇张村利用三台POS机,将张某被骗款项中的856692元赃款刷卡转至卢某的两张银行卡上。2014年9月26日下午,刷卡套现的赃款到账。套现成功。
小蒋给自己辩称自己不懂法,才遭致狱灾,很疑惑,不知道自己会判什么罪,判什么刑。
小编给小蒋分析如下:
一、不懂法并不意味着能逃避法律追究。
这里只需要列举个简单的案例,杀了人之后我能说我不懂法所以没有罪吗?显然不能;奸淫妇女之后我能说我不懂法所以可以随意奸淫妇女,甚至提出谬论,大不了让妇女奸淫回来,不能吧!法律不是随单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是社会大众的共识,小蒋为自己辩称自己不懂法才触犯法律,不论认为自己无罪或者罪轻都站不住脚。
二,定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蒋构成诈骗罪,原因是小蒋的行为是对电信诈骗行为的帮助和承继,与“十三”有着共同的犯意,构成诈骗罪共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蒋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然而小编认为,此法条对卡的类型限于信用卡,将信用卡解释为包含借记卡、储蓄卡不符合文意解释的要求,所以用于套现的卡系借记卡、储蓄卡或者其他卡则不能适用,另外符合此法条构成要件的前提是行为人主观不明知非法所得,小蒋主观明知系非法所得且非信用卡,所以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小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小蒋明知系犯罪所得,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协助其资金转移,数额达856692元人民币,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小编赞成第三种意见,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6年12月19日颁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对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条件有着限制,小蒋主观明知系非法所得,且涉案卡并非信用卡。最后,小蒋实施刷卡套现行为时,诈骗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小蒋不可能再构成承继的共犯。
所以,小蒋才会有牢狱之灾,望像小蒋一样放任违法的人以此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