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关于“如实供述”中“主要犯罪事实”的理解
作者:阿牛拉体 律师  时间:2018年02月10日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由于法律、司法解释没有对主要犯罪事实的范围进行界定,实践运用中产生争议、分歧较大。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3集(总第80集)李吉林故意杀人案中,认为主要犯罪事实一般理解为是指对行为性质有决定意义以及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即对行为性质有决定意义的事实、情节和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此处的行为性质不仅包含定罪也包含影响量刑的行为性质,应结合对量刑的影响程度。
一、例如:对不属于防卫性致人死亡的情形行为人对防卫情节作虚假供述,行为人的事实辩解影响定罪量刑,属于不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自首。
犯罪嫌疑人具有防卫性质的供述改变了案件的行为性质,行为性质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转为带有防卫性质的致人死亡,带有防卫性质的致人死亡可能定性为过失,犯罪嫌疑人变更了对行为性质有决定意义的事实、情节,由此定罪可能发生巨变,即便不影响定罪,直接影响量刑。另外犯罪嫌疑人具有防卫性质的供述意味着必然认定被害人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如此必然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大小的评价产生重大影响,犯罪嫌疑人变更了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应当认定为对案件主要犯罪事实的虚假供述,不构成自首。
二、对不影响犯罪构成的次要事实辩解以及对法律的错误认识不能阻却对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行为人构成自首。
对不影响犯罪构成的次要事实先后作不同的供述,不影响自首的认定。例如,行为人在实施聚众斗殴行为,行为人自动到案后对斗殴人数作了不真实供述,认为只供述己方仅有一人参与斗殴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人基于对正当防卫的错误理解,作出了对案件定性影响不大的虚假供述,其供述系不影响犯罪构成的次要事实,不影响自首的认定。
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以及对法律的错误认识不影响主要事实的认定。行为人在对行为事实如实供述的前提下,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是否适用聚众斗殴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等,都是最终的司法裁定问题,决策者也未必意见相当的统一,要求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作出与裁判结果一致的判断,实为强人所难,法律不强人所难。
行为人对其记忆误差导致虚假供述不影响主要事实的认定。由于行为实施过程中,受客观环境、行为人感知认知能力限制,不排除对部分事实、情节的记忆与客观事实存在误差甚至背道而驰,供述偏差系客观因素所限制,法律无法期待行为人作出与客观事实完全吻合的供述的可能性。
所以,对自首中主要犯罪事实的理解,应当严格把握行为人的供述对行为性质及量刑的影响程度,应严格区分对事实的辩解与对行为性质、法律的判断的区别,不应对行为人的记忆误差引起的不符合客观事实的供述作出不利于行为人的判断。

律师资料

阿牛拉体律师
电话:14780652…

我的精采回复

最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