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发与李某为叔侄关系,李某有一出租车,2010年3月李某发提出给3.5万元给李某,由李某发经营该出租车。后李某欲入股梁某的拖车,李某遂让李某发直接向梁某支付3.5万元。黄某劲帮梁某管理经营卡车,梁某遂让黄某劲向李某发立欠条,载明:黄某劲欠李某发3.5万元,于11月25前还清,落款时间是2011年8月。并由黄某劲写收条。 因李某与梁某无法合作,后李某回去向李某发索回出租车,并于2011年9月将出租转让给他人,李某发与李某产生矛盾。因黄某劲在欠条上签字并开具收条。李某发于2019年5月将黄某劲起诉至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要求黄某劲返还3.5万元。 黄某劲找到本律师,代理其诉讼。案情分析: 1、黄某劲与李某发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2、该债务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本律师认为,1、黄某劲与李某发并未存在实际的借贷关系,而是因其他合同引起的合同债权请求权,因此从欠条的落款时间2011年8月起算,到2019年5月已过诉讼时效。2、欠条写“11月25日还”,虽没有年份,但并非约定不明,而是根据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可知双方约定的时间实际为落款的当年,即2011年11月25日前还清。经过庭审,本律师过诉讼时效的主张被法院采信,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