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交通肇事罪案情:邢某某有吸毒史,无驾照,在北海市某道路在黄灯闪烁的路口,驾驶汽车以108公里每小时行驶过路口,与一辆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邢某某车上的一名乘客和三轮车驾驶者死亡的交通事故。
邢某某驾驶的汽车为北海某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余某为车辆登记所有人。交通事故死者家属以邢某某和某汽车租赁公司及余某为被告,在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邢某和某汽车租赁公司及余某承担连带责任。
本律师为某汽车租赁公司和余某的委托代理人,提出余某无过错,某汽车租赁公司仅对将汽车出租给无驾驶者的邢某某的过错承担过错责任。后法院依法判决余某无需承担责任,某汽车租赁公司承担过错责任,达到当事人预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