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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法官的心路历程
作者:高瑞腾 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05日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
        当前,司法领域也面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漫长的诉讼过程、高昂的司法成本、个案裁判的不确定、司法贪腐等使得民众对司法产生怀疑。无论普通民众还是公司企业,对能否得到公正的裁决缺乏合理预期,对判决能否及时、完整的执行丧失信心,这是司法理论和实践都不可回避的事实。 
        美国最高法院前大法官本杰明·卡多佐以“可预见性学说”作为裁判的重要依据,并认为法律的解释与适用必须确立特定行为效果的稳定预期,这种可预期性对于那些不在法庭中的人们也具有相当的影响。法治之所以优于人治,也许并不在于每一起个案都更公正,而是通过法律规则的不断再生产而强化行为规范及其法律效果的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使得自由得以增进的同时,社会具有良好的秩序,经济得到更好的发展。 
        芒罗·史密斯认为,在以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形式表述社会正义感的努力中,法律专家们所使用的方法一直都是试验性的。法律的规则和原则从来也没有被视为终极真理,而只是作为可资用的假说,不断地接受司法案件的重复检测,每一个新案件都是一个试验。如果人们感到某个看上去可以适用的、已被接受的规则所产生的结果不公正,就会重新审视这个规则。也许不是立刻就修改,因为试图使每个案件都达到绝对的公正就不可能发展和保持一般规则;但如果一个规则不断地造成不公正的结果,那么它最终将会被重塑。 
        霍姆斯曾告诉我们,“法律的生命并非逻辑,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经验”,但霍姆斯并没有告诉我们当经验沉默无语时应当无视逻辑。如果没有足够理由,我们必须符合逻辑,并且要以逻辑作为基础。 
        我确信,规则所给人的启示是一种正义的情感。这种正义的情感有时渗透在我们对法律精神的半直觉性的感悟中。法官有义务在他的权限之内、在法律与道德、习惯、理性、良知之间保持一种平衡的关系。承认法官有权利和义务按照习惯性道德来影响法律,这远不是要毁灭所有规则并在每一个个案中以一个人的正义感、善良人的评断来作为代替。这种做法会导致仁爱的专制,导致法律约束的终结。 
        即便在一个相当宽阔的自由裁量领域,法官也不是完全自由的。他不是一位随意漫游、追逐正义理想的游侠,他不得随意创新。他应从一些经过检验并受到尊重的规则中汲取启示。他不得屈从于容易激动的情感,也不得屈从于无法量化的仁爱之心。他应运当用一种以司法传统为知识根据的裁量方法,受到制度的约束,并服从“社会生活中对秩序的基本需要”。 
        卡多佐说,“在我担任法官之初,我试图找到固定且确定的规则,但我发现这种追求是徒劳的。随着岁月的流逝,我越来越多地反思司法过程的性质,我已经变得甘心于这种不确定性了,因为我已经渐渐理解它是不可避免的。我也渐渐懂得:司法过程的最高境界不是发现法律,而是创造法律。”
在实现公平正义——这个法学最高价值目标——的过程中,法官需要有精深的法律水平,良好的敬业精神,还需要品行端正,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于法律,这是实现公平正义和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关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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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瑞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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