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抵销在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求一方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发生效力。抵销权因此也被称为形成权。
通常我们将债务人用于抵销的债权称为自动债权或抵销债权或反对债权,债权人的被抵销的债权称为受动债权或被动债权或主债权。
抵销权的行使应符合执行的相关要件
1、主张抵销权的主体。
主体为被执行人。
2、主张抵销权的时间。
执行开始后至执行终结前。
3、主张抵销权的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主张抵销权的,应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并应附证明抵销债权确实存在的相关证据,由执行法院以异议程序进行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