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济宁市任城区的晋某与祁某婚后育有一个儿子。晋某认为由于原被告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在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差异大,被告由于被判刑服刑多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由于被告在远在他乡的安徽省合肥市某监狱服刑,为了自己方便诉讼,特委托济宁王其森律师向安徽省合肥市某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案件结果】:
原告晋某坚决要求离婚,起诉前通过到监狱探亲等方式多次调解无效。后找到王律师请求帮助代理离婚纠纷一案。接受委托后,由于仍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王律师遇到的困难就是需要协调法院、监狱之间如何开庭、在哪里开庭的问题。经过几天的努力,监狱部门终于答应可以持核酸检测证明等材料在指定地点进行开庭。原告及王律师提前一天到达安徽省某法院,与法官沟通详细案情。在开庭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孩子抚养权、房产处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我方收到法院邮寄的民事调解书和离婚生效证明书。虽然过程艰辛,但经过王律师的努力,达到了委托人晋某的目的,对王律师的代理工作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