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证据的认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具有隐蔽性及受害妇女取证难等特点,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对民事诉讼中受害妇女提供以下遭受家庭暴力的基本事实证据,如果对方没有足够证据予以否认,可以认定证据所证明事实存在:
1、报警、接警、出警记录;
2、法医鉴定:
3、病例:
4、照片、录像等视听资料:
5、证人证言:
6、社区、妇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的相关记录。
在离婚案件中,对因家庭暴力行为引起的离婚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受害妇女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并考虑受害妇女所受的伤害,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