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难容的“小三儿”
传票飞进农家院
2007年12月,某村的赵芝收到法院的传票,钱玲将她及儿女告上法庭。诉讼请求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xx市的xx楼房、冀Bxxxx汽车归原告钱玲所有。理由是:原告钱玲与孙贵(被告赵芝的丈夫)签订过一份协议,约定孙贵将登记在他名下xx楼房、冀Bxxxx汽车送给钱玲。现孙贵已死,协议约定的财产应当归原告钱玲所有,而被告赵芝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纸诉状不仅气坏了赵芝,在整个村子也掀起了轩然大波,因为这个钱玲可是村里人人皆知的“名人”。就在一个月前,孙贵乘坐钱玲驾驶的冀Bxxxx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孙贵死亡。全家人还没有从痛苦的阴影中摆脱出来,就被人告了,告他们的人还是这个钱玲,真是让人不能接受。因为钱玲这个人物可“不简单”,曾是孙贵的“小三儿”。为了她,赵芝和丈夫孙贵打过架,还专门找了村长鸣不平。当时经过村长的劝说,孙贵保证以后不再和钱玲有来往,还写了份保证书交给村长。得知这一消息,钱玲是火冒三丈,要孙贵给自己一个交待,自己的青春不能就这么白白地搭给孙贵。在钱玲的软磨硬泡下,才出现了上面的协议。
……
开庭那天,钱玲没有出庭,由其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赵芝这边可是力量强大,全家人和亲威朋友都来了,村民也把法庭围了个水泄不通。经过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钱玲的诉讼请求。
法律释明百姓心
有人会说了,法院没法不这么判,否则老百姓还不闹翻了天?其实事情并非如此、也不这么简单,人民法院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判决是有多种依据的。
第一,钱玲与孙贵的行为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孙贵家有妻室儿郞、在外却另有新欢,钱玲明知孙贵是有妇之夫,仍与之保持婚外情关系,这与我国的传统道德是背道而驰的。《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孙贵之所以要协议把财产给钱玲,是因为两人的“特殊”关系。两人的行为无疑违背了我国的公序良俗原则,据此签订的协议当然是无效的。
第二,孙贵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无效。《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登记在孙贵名下的xx楼房、冀Bxxxx汽车是其与赵芝婚后所购买,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将此财产送给钱玲是一种处分行为,应当经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本案中明显缺乏这一要件,协议应当无效。
第三,孙贵的送房、送车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其继承人有撤销权。本案中,孙贵将楼房、汽车无偿送给钱玲在法律上属于赠与,因还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整个赠与行为还没有实际完成。《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的,赠与人的继承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孙贵乘坐钱玲驾驶的汽车因交通事故而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钱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很显然,钱玲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从这个角度讲,赵芝及其儿女有权行使赠与撤销权,钱玲同样得不到楼房、汽车。
追求自由是人的权利,但前提是不要把自己的自由建立在他人的不自由上,“小三儿”自由得出了圈儿,不但破坏了他人的家庭、玷污了社会风气,最终也害了自己,于情于理、于德于法都是不能容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