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借车出车祸,车主不担责。
作者:郭建立 律师 时间:2012年01月31日
借车出车祸 车主不担责
在今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关于出租、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出租、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肇事的车辆所有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审判实践中处理结果并不一致。
而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各种纷争终于有了定论,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出借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也是新法的亮点之一。
首先,借用人借用他人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借用人应当自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借人不承担责任。理由是机动车所有人(出借人)对机动车的运行没有实际支配力和控制力。
其次,机动车所有人(出借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车主付先生对出借的机动车发生肇事损害结果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反之,如果付先生在此事上没有过错,则无需承担责任。
出借人担责有两种过错情况
机动车出借人即车主的具体过错的情况可分为:其一,出借人明知借用人没有驾驶资格,不具备驾驶技能而借用车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借用人故意隐瞒没有驾驶资格,出借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应当在其过失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二,如果出借人明知出借的机动车存在故障或某些隐患,事先没有向借用人说明情况,故意隐瞒机动车瑕疵真实情况而造成损害的,出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向借用人告知了车辆存在的故障或隐患的真实情况,借用人执意要求借用而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出借人应对赔偿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交强险外部分由借用人赔偿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