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车辆未过户,卖方不担责。
作者:郭建立 律师 时间:2012年02月02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
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00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