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货车超高出事故保险赔吗?
作者:郭建立 律师 时间:2012年08月12日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肇事案
案情介绍
2005年11月30日,某实业公司大酒店向保险公司投保解放牵引车和挂车,保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附加险。
2006年6月11日,司机李某驾驶解放牵引车拖带挂车,行至XX高速公路公路桥时,因车上装载的货物与公路桥梁相碰撞,造成被保险车辆和公路桥梁损坏。经当地交警队处理,认定司机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车辆损失估计5000元,当地高速公路管理局路政部门委托交通工程预算检测中心对修复公路桥梁工程预算金额421594元。经委托当地保险公司查勘现场,桥梁限高标识4.5米。车辆装载货物后高于桥梁限高标识。
理赔焦点
被保险人结案后,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单证,对如何理赔,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车辆超高造成的,超高是车主的故意行为,此案不应赔偿。二种意见认为,车辆装载超高虽然是车主的责任,但是不能说明车主主观上愿意故意发生车辆肇事,此案可以理赔,但是要增加免赔率。三种意见认为,此案的车辆损失不应赔偿,但是第三者责任险可以在增加免赔率下赔偿。
理赔结论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七条第十三款规定,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保险条款对于车辆损失和第三者损失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和免赔率。根据案情分析,保险公司采用第三种意见理赔,对被保险人车辆损失不予赔偿,对第三者桥梁损失,按增加10%免赔率后赔偿。
本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这说明,车辆违反安全装载规定,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本案事故的原因是被保险车辆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车辆货物超高碰撞公路桥梁造成的,这是典型的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的保险事故。因此,根据车辆险的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不应赔偿。但是,本案的事故,仅凭车辆装载超高难以认定被保险人的司机主观故意肇事。既然不能认定被保险人及司机故意发生事故,所以根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第三者桥梁的损失应该按增加免赔率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