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民间借贷利息与违约金可以并用?
作者:郭建立 律师 时间:2013年09月02日
民间借贷中违约金与利息可以并用
案情:2010年12月被告张某向原告黄某借款20000元,约定借期为一年,若到期不还,被告张某向原告黄某支付超期的利息(按月息3%计算),另外每日按借款数额的万分五支付违约金。2012年1月,原告黄某催要无果,遂向清流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超期的利息1200元,违约金300元。被告张某对借款事实异议,但认为超期之后的利息和违约金并用不合理,只同意支付利息,而原告黄某认为违约金与利息可以并用。
观点:本案在审理中,有关方面对借款合同中可否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及此类案件如何处理,产生了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借款合同中不应约定违约金,该违约金条款无效。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如借款合同允许约定较高违约金,那出借人就可能以违约金的形式规避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那样就会放纵高利贷,导致国家的禁止性规定无效。因此,认为违约金部分法院不应支持,且本案中的利息过高,法院应主动进行调整。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支持违约金条款。利息是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的因借款方使用借贷资金而支付给贷款人的一定数量的金钱;而违约金则是在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承担的违约责任,仅在违约情况下才可能发生。利息和违约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适用的情况完全不同,利息是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产生的,而违约金是在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因此认为两者可以同时适用。而且如果违约金条款无效,借款合同将无法约束借款人按时还款,也有失公平合理。
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不能归还借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中并没有对违约金责任形式所适用的合同范围做出限制。而且违约金条款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当事人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违约金和利息两种责任形式在借款合同中是并行不矛盾的,违约金和借款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借款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是有效的。但本案中的民间借贷合同中既约定了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形,在当事人要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法院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约金做适当的调整。违约金的调整标准是利息与违约金两项相加之和不能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约定的利息或罚息本身就超过了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不必要考虑违约金的调整,直接驳回违约金即可;当然,利息或罚息与违约金两项相加之和未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应当均予以支持。
结果: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支付利息,对违约金的请求直接予以驳回。